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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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業者申請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