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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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各分署得設之科、室、工作站,如附表。
第 5 條
經營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擬訂、年度育苗、造林及伐木計畫之編擬、彙報。
二、森林資源、國有林事業區檢訂與永久樣區等調查之執行、資料建置、分析;航攝影像圖資及林區基本圖之管理。
三、母樹林、種子園、採穗園、苗圃之規劃;種苗採集、處理、培育計畫之編擬;苗木配撥之核定。
四、國有林造林與撫育之規劃及執行;崩塌地、劣化地、海岸、離島等地區復育造林,及平地造林、公私有林造林、獎勵輔導造林工作之推動。
五、國有林造林台帳及圖籍之管理;造林地災害損失之查定、彙整、登記、註銷。
六、國有林林木生物危害、外來入侵植物防治、國有林租地林業天然災害救助及樹木保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七、國有林林產物之管理、生產與加工技術之研發及管理;林產品認證、驗證之輔導;林產物市價調查、林產經濟分析及國有林產物之處分。
八、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第 6 條
自然保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政策之推動及宣導。
二、自然保護區域、陸域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經營管理及保育工作之推動。
三、國土生態綠網、社區與部落保育、友善生產及其他棲地保育政策之輔導及推動。
四、野生動物獵捕區、垂釣區劃定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所需獵捕野生動物申請案件之督導。
五、原住民森林資源共管與狩獵自主管理之推動;獵捕野生動物方法與工具之規範及管理。
六、自然資源調查、特定外來入侵種防除之執行。
七、野生動物危及公共安全、危害農林漁牧作業、傳播疾病、妨礙航空安全之防治及處理。
八、陸域野生動物之救援與其醫療及收容;無主或沒入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處理。
九、地方政府執行自然保育工作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自然保育事項。
第 7 條
森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地籍及產籍之管理。
二、租地造林、礦業用地及一般林地放租案件之管理。
三、國有林地移交、接管、解編與撥用之擬議及執行。
四、國有林護管工作之策劃及現場執行之督導、考核。
五、森林火災防救工作之策劃與現場執行之督導;林火緊急事件應變系統之建立及演訓。
六、森林護管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無線電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七、森林被害案件之處理;伐木跡地之檢查;林產物搬運許可之核發及查驗。
八、保安林管理計畫、檢訂、編入與解除之擬議及管理。
九、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第 8 條
森林育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育樂資源之調查。
二、森林育樂場域計畫之擬訂及步道系統之規劃。
三、森林育樂設施之設計、施作、整建及維護。
四、民間參與投資森林育樂場域營運計畫之擬訂、招商及履約管理。
五、公眾參與及環境或設施認養之推動;解說服務與志工之運用、環境維護及監測。
六、森林育樂場域經營管理、餐飲住宿設施之營運、森林生態旅遊之推廣及策略聯盟之推動。
七、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營運管理及課程研發、建物維護業務之推動。
八、軌道設施之營運、維護改善與作業規定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第 9 條
集水區治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治理復育與林道改善維護之調查、規劃及計畫之擬訂。
二、國有林治理復育、林道改善與辦公廳舍新建等工程勘測之設計及執行;林道維護管理之執行。
三、國有林大規模崩塌、堰塞湖等土砂災害之監測、風險評估、防災整備、演練、預警發布及應變處置工作之執行。
四、國有林土砂災害勘查、災害緊急搶修及災害復建工作之執行。
五、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擬訂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營繕、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工作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工作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物處分及利用之執行;森林資源經營之現場測量、查報、檢驗及監工。
二、國有林各類放租地之現場管理;林地巡護及違法違規案件之查報取締。
三、森林育樂場域環境之維護及監測;設施損壞查報業務之執行。
四、自然保護區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巡護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特定外來入侵種危害管理、野生動物救傷、獵具清除之執行;天然林、貴重木、受保護樹木之保育;社區保育、部落保育及棲地保育工作之執行及輔導。
五、林道進出之管制;林道之巡查;育樂、治山、林道工程現場之監工;崩塌、土石流、堰塞湖與其他天然災害現場之監測、查報及損失調查、處理。
六、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第 15 條
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