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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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園區:
一、投資企劃組。
二、工商服務組。
三、營建環境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桃園園區。
八、蘭花園區。
第 5 條
投資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施政計畫之研擬、成果管考、財務規劃、調度及稽核。
二、園區研究發展、產學合作、人才培訓與智慧財產權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招引業者、廠商進駐投資業務之規劃及推動;申請投資經營案件之處理、審核及園區事業整體營運之輔導。
四、園區事業開發農業科技及其產品國內外市場通路之協助。
五、重要專案之聯繫協調及推動規劃;國會、地方政府及各類對外業務之聯繫。
六、園區對外宣傳、形象推廣、宣傳資料之規劃及執行。
七、園區國際合作、國內外禮賓接待與駐外相關單位之協調及聯繫。
八、其他有關投資企劃事項。
第 6 條
工商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機構工商行政與外貿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管理。
二、園區事業稅捐稽徵協調、工商業務證照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貿業務簽證、許可、證明書之簽發及年度營運之查核。
三、園區事業勞資關係及職業安全衛生之協助。
四、園區儲運中心與保稅倉庫之經營管理及輔導。
五、園區事業警安與消防作業、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規劃及協調。
六、園區機構土地、廠房與宿舍之維護及營運、管理。
七、園區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八、園區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專屬網站之管理。
九、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十、其他有關工商服務事項。
第 7 條
營建環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用地整體發展之規劃及開發。
二、園區公有建物與公共設施設備之規劃、興建、維護及管理。
三、園區用水、污水處理設施之營運及管理。
四、園區共用管線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五、園區景觀植栽、滯洪池、排水防洪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六、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
七、園區交通系統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營建環境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中心辦公廳、首長宿舍等不動產取得、營繕及管理配置。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本中心緊急突發事件應變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園區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桃園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
一、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園區進駐事業營運之輔導。
二、園區之對外宣傳、形象推廣及訪賓接待;國內外通路拓展之協助及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之綜合服務。
三、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協調。
四、園區機構土地、廠房之租賃、維護、營運及管理;園區生活機能及倉儲物流服務委外營運之管理。
五、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六、園區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設備、交通系統設施、用水、污水處理、共用管線設施、景觀植栽、滯洪池與排水防洪系統等之興建、維護及管理。
七、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
八、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桃園園區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12 條
蘭花園區掌理該園區事項如下:
一、蘭花產業相關業者及廠商申請進駐投資案件之處理;園區產業研究發展、資訊蒐集、產學合作、人才培訓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園區進駐事業營運之輔導。
二、園區業者辦理品種權申辦、布局、維護及行銷業務之輔導。
三、園區之對外宣傳、形象推廣、訪賓接待、國際合作業務及國內外通路拓展之協助。
四、園區事業之工商、外貿、保稅業務及職業安全衛生、產品檢驗、動植物防疫檢疫之協調。
五、園區機構土地、廠房、溫室之租賃、維護、營運、管理與園區展館、生活機能及倉儲物流服務委外營運之管理。
六、園區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申請及管理。
七、園區營建管理、建築執照核發及工地安全衛生檢查之協助。
八、園區公有建物、公共設施設備、交通系統設施、用水、污水處理、共用管線設施、景觀植栽、滯洪池、排水防洪系統等之興建、維護及管理。
九、園區道路、人行步道與路燈之申挖、裝置及管理;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蘭花園區營運管理及服務事項。
第 13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