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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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育林組。
二、森林經營組。
三、森林保護組。
四、森林生態組。
五、林產利用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恆春研究中心。
十二、嘉義研究中心。
十三、蓮華池研究中心。
十四、太麻里研究中心。
十五、六龜研究中心。
十六、福山研究中心。
第 5 條
育林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木遺傳育種改良與生物技術之研究。
二、林木優良種質之保存及經營管理。
三、林木繁殖、培育、建造及撫育更新、綠美化之育林技術研究。
四、混農林業及森林主、副產物生產技術之研究。
五、森林土壤改良、養分循環及林地生產力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育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森林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規劃、調查、測量測計、航遙測技術與地理資訊系統之研究。
二、經濟性人工林之林木生長、林分撫育及收穫技術之研究。
三、森林健康之評估及風險檢測。
四、森林經營活動與產出之經濟分析。
五、公私有林經營策略、農地營林、林產業發展與木材市場之調查及趨勢分析。
六、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與森林減碳計量方法及經濟效益之評估。
七、林業政策、社區林業、森林遊樂及社會影響層面之調查。
八、其他有關森林經營研究事項。
第 7 條
森林保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有害生物防治及病害、蟲害、獸害之研究。
二、森林保護、健康管理之研究及推廣。
三、林木疫情中心、樹木醫學中心及森林昆蟲標本館之經營管理。
四、森林微生物、食藥用菌類、昆蟲及野生動物之研究。
五、都市林及森林災害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森林保護研究事項。
第 8 條
森林生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植物分類、植群及植物生態之研究。
二、環境教育、民族植物與森林療癒之研究及推廣。
三、國家植物園、植物標本館與國家林木種原庫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四、植物域內與域外保育、植物園策展及景觀規劃之研究。
五、森林集水區氣象、水文循環及水化學之研究。
六、森林集水區之水土資源保育、林道維護及防災研究。
七、森林動態及植生復育技術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森林生態研究事項。
第 9 條
林產利用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木竹材基本性質、加工利用及高附加價值林產品研發之試驗研究。
二、林產物化學成分分析及利用之試驗研究。
三、木竹材料性質改良及保存之試驗研究。
四、生質能源永續利用之開發及試驗研究。
五、漿紙纖維之試驗研究及產品開發。
六、農林剩餘資材循環再利用技術之研發。
七、木材標本館、木藝科學教室及紙張陳列室之經營管理。
八、其他有關林產利用研究事項。
第 10 條
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業科技計畫之規劃、研擬及管考。
二、試驗林之經營管理。
三、林業科技研發成果創新育成、跨域合作與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
四、研究資料之整合加值應用服務。
五、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電腦軟硬體維管與資通訊安全之防護及管理。
六、電子圖籍資料之倉儲及加值應用。
七、林業出版品及圖書資料之建檔管理。
八、其他有關技術服務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恆春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熱帶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熱帶原生珍稀植物之苗木培育及育林技術之研究。
四、墾丁高位珊瑚礁自然保留區之管理維護及研究。
五、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六、其他有關恆春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6 條
嘉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海岸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環境林之研究及技術服務。
四、植物園特色之經營及規劃。
五、環境林之復育及種質保存。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嘉義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7 條
蓮華池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藥用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森林療癒及林下經濟示範基地之管理。
四、蓮華池亞熱帶常綠闊葉森林動態樣區之經營管理及自然教育推廣。
五、苗木培育及育林技術之研究。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蓮華池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8 條
太麻里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東部地區原生植物種原之保存、生物多樣性展示及環境教育推廣。
三、東部地區造林苗木培育及造林技術之輔導。
四、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五、其他有關太麻里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19 條
六龜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經濟性人工林之育種及育林研究。
三、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之經營管理、環境教育解說及推廣。
四、重要樹種育種、育苗、育林技術之研究及推廣;重要植物種質之保存及展示。
五、森林高經濟副產物之培育、經營管理及研究。
六、水土保持與崩塌地復育技術之研究及推廣。
七、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八、其他有關六龜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20 條
福山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水生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福山試驗林之資源調查、研究、保育、復育、監測及推廣。
四、哈盆自然保留區之經營管理與生態及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五、福山植物園之經營管理、環境教育與植物種原之保育、遺傳、復育及繁殖研究。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福山試驗林研究事項。
第 21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