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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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航空攝影科。
三、空測製圖科。
四、資料管理科。
五、圖資供應科。
六、影像應用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航測及遙測應用技術業務之管考。
三、計畫執行成果之彙編。
四、國內外航測與遙測技術之交流及合作。
五、航測與遙測應用技術之推廣及專業人才之培訓。
六、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航空攝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線設計及航攝計畫之擬訂。
二、農業與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所需航遙測影像之拍攝及蒐集。
三、影像資料之處理及品質管控。
四、國土地理資訊航攝需求之整合。
五、其他有關航空攝影事項。
第 7 條
空測製圖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攝正射影像之產製及精度管控。
二、立體製圖之規劃、測製及精度管控。
三、影像方位之量測、分析計算及精度管控。
四、地形資料之處理保管;三維地理資訊之處理分析。
五、航測與遙測所需控制點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空測製圖事項。
第 8 條
資料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測與遙測數位圖資之倉儲及管理。
二、圖資介接服務之建置、審核及管理。
三、資訊安全策略之研擬、管理及執行。
四、機房環境之建構、管理及維運。
五、資訊與網路設備之統籌規劃、維運及管理。
六、機敏區域影像之遮罩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資料管理事項。
第 9 條
圖資供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測及遙測圖資供應規範之擬訂。
二、航測與遙測實體圖資之倉儲及管理。
三、航測與遙測圖資臨櫃售圖之規劃及執行。
四、圖資供應平台之建置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圖資供應事項。
第 10 條
影像應用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航測與遙測影像於農業、自然保育及天然災害防救業務之決策輔助。
二、航測與遙測影像之資訊萃取、判釋及分析。
三、影像分析成果之現地查測及檢核。
四、影像應用技術之研發、推廣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影像應用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營繕、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