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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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農業部桃園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本場)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場長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場長襄助場長處理場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科、室、分場:
一、作物改良科。
二、作物環境科。
三、農業推廣科。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樹林分場。
八、五峰分場。
九、新埔分場。
第 5 條
作物改良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保育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作物栽培管理、優質安全生產體系、採後處理與加工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區域性農作物天然災害之防減災與復育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遺傳資源之蒐集、鑑定、保存及應用研究。
五、生物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繁殖與輔助育種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改良事項。
第 6 條
作物環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作物營養診斷、土壤品質檢測與優化技術之研發、示範、推廣及服務。
二、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三、生物性資材於區域性農作物生長與害物防治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四、區域性農業剩餘物循環與增匯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五、區域性農作物有機與友善耕作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六、區域性農業機械化、自動化、智慧化設備與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七、其他有關區域性作物環境事項。
第 7 條
農業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農業推廣與食農教育、農民與農企業培訓、農業經營輔導之研發及推廣。
二、區域性農村產業文化、休閒農業與農村生活改善之示範推廣及應用研究。
三、區域性農民與消費者服務、技術諮詢之規劃及執行。
四、配合國際農業技術合作之執行。
五、區域性農業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應用。
六、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推廣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分場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場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場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樹林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市農耕作物管理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食農與綠色照顧活動之教學模組研發、教育訓練、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2 條
五峰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原住民農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原住民農業之農民培訓、經營輔導、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3 條
新埔分場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性果樹與特用作物品種改良、良種繁殖與栽培技術之研發、示範及推廣。
二、區域性果樹與特用作物之農民培訓、經營輔導、示範及推廣。
三、其他有關轄區農業改良事項。
第 14 條
本場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