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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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環境保護司,分四科辦事。
三、大氣環境司,分六科辦事。
四、水質保護司,分五科辦事。
五、監測資訊司,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處。
九、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境科技發展、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環境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及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意見徵詢作業。
三、環境保護許可整合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及督導。
四、環境教育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環境法人與公益信託之設立、輔導及監督。
六、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第 8 條
大氣環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氣品質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逸散污染源與施工機具空氣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噪音與振動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環境中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大氣環境事項。
第 9 條
水質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體品質保護、總量管制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污染改善與現地處理技術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非點源污染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飲用水水質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五、事業廢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六、事業廢水創新處理技術與資源化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公共、工業區與社區污水污染源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八、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水質保護事項。
第 10 條
監測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大氣監測與空氣品質預報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陸域水體水質監測之政策規劃、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整體環境資料、資訊應用之政策規劃、發展、整合、協調、審議及管理。
四、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共構機房資源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整合、協調及支援。
六、其他有關監測資訊事項。
第 11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2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5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第 17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