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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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永續消費回收組,分四科辦事。
三、再利用推動組,分六科辦事。
四、循環處理組,分六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三、一般廢棄物源頭減量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物品禁止、限制使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資源循環物質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六、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七、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八、本署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永續消費回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永續性消費策略、產品環境友善化設計與生產、資源再使用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資源回收處理利用政策、法規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徵收、補貼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責任業者稽徵政策、登記、營業量申報、查核與管理之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回收處理與再利用稽核認證、監督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七、回收業管理制度、法規之研擬、推動、督導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永續消費回收事項。
第 7 條
再利用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與再利用管理政策、法規與公告再利用種類、技術之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事業廢棄物產源管理、清理技術與專業技術人員設置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報、審查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管理、督導及查核。
六、再利用產品之品質標準、流向追蹤與產品驗證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七、事業廢棄物輸出入與邊境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八、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之規劃、執行、管理及督導。
九、事業廢棄物清理查核與勾稽計畫之研擬、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再利用推動事項。
第 8 條
循環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資源再生利用與產業發展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二、資源循環網絡管理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三、生物質資源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四、有機化學物質資源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五、金屬、化學品與新興複合材質資源循環管理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無機資源與再生粒料資源化循環應用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法規、制度之研擬、推動、督導及考核。
八、資源化與處理設施之規劃、設置、推動、管理及督導。
九、需特殊技術處理廢棄物貯存、處理技術應用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循環處理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