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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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地震測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綜合規劃科。
二、地震監測科。
三、地震資料科。
四、地震系統科。
五、測報技術科。
六、地球物理科。
第 4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測報業務施政計畫、科技計畫、預算與出國計畫之提報及管制考核。
二、地震科技計畫之委辦、會議召開及合作交流。
三、為民服務相關業務、地震防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四、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五、地震測報及防救災業務之規劃;行政規則之訂定、聯繫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地震監測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有感地震報告、海嘯警報、火山噴發訊息等資訊發布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二、地震測報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二十四小時地震守視業務之規劃、聯繫、執行及督導。
四、地震、海嘯及火山等相關重大事件之資訊彙整。
五、其他有關地震監測事項。
第 6 條
地震資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資料之處理、備份及統計。
二、地震資料處理系統與作業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震資料庫索引檔案之整理及更新。
四、地震季報及年報之編纂。
五、特殊地震活動觀測之分析;每月地震活動例行分析報告之撰寫。
六、其他有關地震資料事項。
第 7 條
地震系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與地球物理儀器之採購、管理及維運。
二、地震與地球物理站房之場址規劃、勘選、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震與地球物理資料之傳輸線路申請、管理及維運。
四、中心電力空調消防設備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五、庫房及財產之管理。
六、其他有關地震系統事項。
第 8 條
測報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震測報技術之研發、轉移及支援。
二、即時地震站資料之傳輸及接收;整合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資料服務展示系統與地球物理資料庫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四、資訊系統及設備之安全、管理、維運。
五、其他有關測報技術事項。
第 9 條
地球物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球物理資料之處理、備份及提供。
二、地球物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運。
三、地球物理觀測資料之綜合分析。
四、地震前兆之分析技術研發。
五、其他有關地球物理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