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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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駕駛職能、汽車專業技術之訓練及公路人員專業職能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之製作、車輛機務之管理及汽車技術之導入。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有關公路人員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