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組織準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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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轄區水資源規劃、經營管理、調度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業務,特設各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第 2 條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區域性水資源調配之協調、水權登記與管理、用水計畫審查及基金之管理運用。
三、轄管水庫設施之安全檢查、維護、經營管理與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治理及管理。
四、區域性水資源工程之興辦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五、區域性海水淡化工程之興辦、維護、經營管理及既有設施之更新改善。
六、其他有關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及管理事項。
第 4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6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