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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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署務,並指揮及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署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之策劃及工程計畫之審議。
二、工程設計圖之審定及規範手冊之訂定。
三、公共建設計畫執行之督導及考核。
四、工程部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五、工程部門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程部門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中心:
一、計畫科。
二、品管科。
三、工務科。
四、水環科。
五、經管科。
六、養護科。
七、資產科。
八、秘書室。
九、人事室。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十二、石門水庫管理中心。
十三、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
十四、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
第 6 條
計畫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資源之調查、規劃、計畫擬訂及工程設計。
二、水資源相關研究之分析及彙整。
三、施政計畫、中長程施政計畫及特定案件之管制考核。
四、內部風險之控制。
五、委託服務計畫綜合業務之處理。
六、資訊系統、資訊安全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七、專業訓練、技術性書刊之出版及技術性法規之擬訂。
八、其他有關計畫事項。
第 7 條
品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施工品質之檢驗及品質保證之管考。
二、工程之督導及查核。
三、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生態檢核之執行。
四、施工階段環保及公害糾紛之協同處理。
五、工程品質管理、職業安全及環境保護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品質檢驗技術之研究。
七、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範之訂修。
八、其他有關工程品管事項。
第 8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管考。
二、工程採購之招標、訂約及驗收。
三、工程保險、保固及一般工務行政之處理。
四、水資源開發工程之監造。
五、工程施工技術及工務行政之教育訓練。
六、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
七、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9 條
水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及治理。
二、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
三、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
五、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六、環境教育場所之建置及教育訓練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水環境事項。
第 10 條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六、地面水(含溫泉)水權之申請登記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第 11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安全之檢查及評估。
二、水庫設施之安全監測、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區域水庫蓄水範圍之初審及現勘。
四、水庫清淤之執行。
五、水庫發電之操作管理。
六、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12 條
資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用地之清查及取得。
二、公有土地之管理、占用處理、利用、收益及處分。
三、土地使用計畫之編定及變更。
四、資產與基金之管理及資金調度。
五、財產之管理、清查及處分後續處理。
六、其他有關資產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中心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石門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石門水庫之運轉操作。
二、石門水庫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
三、石門水庫、榮華壩與羅東堰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四、石門水庫及榮華壩之緊急應變作業。
五、石門水庫園區之使用維護與觀光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六、石門水庫集水區水文觀測與警報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七、石門水庫集水區水文分析系統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八、羅東堰之引水及維護管理。
九、其他有關石門水庫、榮華壩及羅東堰管理事項。
第 18 條
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寶山第二水庫供水及上坪堰引水之運轉操作。
二、寶山第二水庫及隆恩堰蓄水範圍之使用管理。
三、寶山第二水庫與隆恩堰運用及水門操作相關規定之訂修。
四、寶山第二水庫及隆恩堰之緊急應變作業。
五、寶山第二水庫園區之使用維護及環境教育推廣事項。
六、隆恩堰之引水及維護管理。
七、其他有關寶山第二水庫、上坪堰及隆恩堰管理事項。
第 19 條
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設施之興建、營運及管理。
二、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維護及更新改善。
三、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之水質、水量監測及異常排除。
四、海淡水與新興水資源供應契約之訂定及收費。
五、海水淡化廠與新興水資源之緊急應變作業。
六、民眾陳情案件之會勘處理。
七、其他有關多元水資源事項。
第 20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