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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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辦理民航人員之訓練業務,特設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之培訓、複訓及在職訓練。
二、國內民航人才培訓資料之蒐集、諮詢提供及輔導。
三、航空科技之各項專業訓練及專案研究。
四、國內、國外各類民航人員訓練之受託辦理。
五、其他有關民航人員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