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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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以下簡稱工程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工程分局得設科、室、段,如附表。
第 5 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計畫擬訂、管理及執行;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訂。
二、公路新建工程之規劃、測量及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公路新建工程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五、公路工程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設計事項。
第 6 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工程採購案件之處理。
二、公路新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新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訂、執行、檢驗及移交。
四、公路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公路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公路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之辦理。
七、公路工程爭議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工程事項。
第 7 條
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用地範圍之現勘、審核及評估。
二、公路用地之取得。
三、公路產權之維護及地籍之管理。
四、其他有關用地事項。
第 8 條
職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公路土木工程與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公路土木工程及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辦理。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公務車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段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工程分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工程分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工程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新建工程之執行。
二、各項公路工程之交通維持;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工地督導及稽查。
三、公路工程災害之緊急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段事項。
第 14 條
工程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