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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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氣象預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
一、綜合規劃科。
二、即時預報科。
三、氣象預報科。
四、海象預報科。
五、颱風及劇烈天氣預報科。
六、預報系統科。
第 4 條
綜合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預報業務年度施政計畫、科技計畫、預算及出國計畫之提報及管制考核。
二、預報服務相關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預報作業環境之建置及維運。
四、預報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五、公文收發、登記與檔案及各項行政業務之管理。
六、庫房及財產管理。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即時預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即時氣象、海象之分析研判及災害性天氣之即時守視。
二、即時天氣之分析、研判、預報、發布及通報。
三、即時天氣之監測及通報。
四、配合氣象情資研判會議即時天氣分析及預報之提供。
五、颱風現況之分析研判。
六、其他有關即時預報事項。
第 6 條
氣象預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資料之分析研判。
二、短期、中期天氣之擬訂、預報及發布。
三、災害性天氣之研判、預報、發布及通報。
四、天氣預報資訊之編輯及產製。
五、颱風預報與警報之發布及通報。
六、天氣預報之諮詢服務。
七、氣象情資研判會議之執行。
八、其他有關氣象預報事項。
第 7 條
海象預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面氣象資料之分析研判。
二、海象預報之擬訂及發布。
三、海象預報資訊之編輯及產製。
四、颱風預報與警報之海象研判及發布。
五、傳播媒體採訪、天氣預報宣導及參觀訪問之處理。
六、海面氣象預報之諮詢服務。
七、配合氣象情資研判會議海象預報之提供。
八、其他有關海象預報事項。
第 8 條
颱風及劇烈天氣預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颱風分析與預報作業技術之規劃及執行。
二、劇烈天氣分析與預報作業技術之規劃及執行。
三、颱風與劇烈天氣案例之蒐集分析及整理。
四、預報作業支援系統之發展、建置及維運。
五、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分析研判作業之支援。
六、其他有關颱風及劇烈天氣預報事項。
第 9 條
預報系統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資料接收、供應、交換系統之發展及維運。
二、天氣預報、特報與警報資訊服務、通報系統之發展及維運。
三、預報作業相關系統與軟硬體設備之協作、發展、管理及維運。
四、預報系統與作業環境安全業務之推動及執行。
五、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產製、發布、通報之系統支援。
六、其他有關預報系統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