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署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準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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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辦理各國家風景區之建設、開發、管理及觀光發展業務,特設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
第 2 條
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風景區觀光資源之調查;國家風景區內規劃、開發與保育及生態、地質、景觀、水域資源之維護。
二、國家風景區計畫之擬議及執行;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修。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國家風景區內投資興建經營觀光、住宿及遊樂設施之鼓勵;轄管據點觀光服務公共設施之招商。
四、國家風景區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
五、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旅遊秩序、環境清潔、旅遊安全之維護及管理。
六、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相關旅遊服務之提供。
七、國家風景區轄管據點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區域觀光資源之規劃、發展、推動及行銷之協助。
八、國家風景區據點對外交通之協調聯繫。
九、其他有關國家風景區管理事項。
第 3 條
管理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管理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管理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