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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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遊憩服務科。
三、保育解說科。
四、行政室。
五、管理站。
前項第五款管理站,以二站為上限。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管制考核。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遊憩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品質及服務資訊之調查。
四、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五、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六、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七、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及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
九、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 7 條
保育解說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蒐集、編製、調查、研究、貯存、管理及解說展示。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與管理及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五、本區域內環境監測、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六、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七、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八、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與環境教育計畫之規劃、研究、執行、推廣及傳媒聯繫發布事項。
九、本處解說資訊、生態資源、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與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保育解說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 9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整建、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科研基地之建置、推廣與原生植栽種植及養護。
六、環境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管理及與公私部門連結夥伴關係。
七、土地之取得、撥交、維護管理與場地借用及管理。
八、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九、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