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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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 3 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
一、城市規劃科。
二、城鄉規劃科。
三、部門規劃科。
四、空間資管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城市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內政部所訂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會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擬及分析。
三、都市與都會地區成長管理之協調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城市規劃事項。
第 6 條
城鄉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鄉村地區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二、特定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策略研擬。
四、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 7 條
部門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口、產業與土地使用政策之研究分析及推動建議。
二、住宅發展與城鄉建設政策、計畫之研議及相關工程規劃之推動。
三、地方跨域合作與跨部會政策計畫之研議及協調。
四、國家永續發展與花東永續發展策略之推動及協調。
五、其他有關部門規劃事項。
第 8 條
空間資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會、鄉村與特定區域計畫基礎空間資料之整合及管理。
二、各類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整合及管理。
三、國土規劃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國土利用調查與監測作業之配合及應用。
五、都市計畫測量工程及監審作業。
六、其他有關空間資管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研考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