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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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前項第六款管理站,以三站為上限。
第 5 條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處轄管各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與使用管制之研擬及用地之取得。
四、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五、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六、本區域內遊憩活動及事業相關違規事項之裁處。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認定。
九、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及執行;資訊系統管理維護及管制考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四、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海陸域景觀維護。
五、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設置。
六、本區域內無障礙設施之建置及管理。
七、本區域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七、研究採集計畫人員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8 條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之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遊憩事業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八、本區域內遊憩品質及服務資訊之調查。
九、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教育事項。
第 9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公關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本處轄管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章建築之查報。
七、遊憩區、遊客服務中心與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八、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九、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十、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