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特種搜救隊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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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為執行國內外重大災害及人命搜救支援任務,特設特種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2 條
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體救災人命搜救之執行。
二、立體救災勤務演習及訓練之配合執行。
三、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人命搜救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際搜救組織之聯繫、協調、考察及出席會議。
五、專業人命搜救犬之規劃、評量、培訓及督導。
六、專業搜救隊搜索、救援、技術等之專業訓練與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專業搜救裝備、器材、車輛與設施之採購、維護及管理。
八、支援各級政府與民間搜救組織重大災害搶救之訓練及演習。
九、其他有關重大災害人命搜救事項。
第 3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副隊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警正至警監。
第 4 條
本隊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警正。
第 5 條
本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隊列警察官人員之人事事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