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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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辦理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規劃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城市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二、城鄉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三、部門發展策略與特定區域計畫之調查、分析及研擬。
四、國土規劃基礎資訊與環境敏感地區圖資之蒐集、整合及應用。
五、其他有關國土、區域及城鄉發展之規劃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