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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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大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大隊設下列科、中心、室、隊:
一、預防調查科。
二、搶救訓練科。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室。
五、政風室。
六、主計室。
七、基隆港隊。
八、臺中港隊。
九、高雄港隊。
十、花蓮港隊。
第 5 條
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第 6 條
搶救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火災搶救計畫、兵棋推演、搶救戰術與戰技之規劃及推動。
二、重大災害配合搶救之規劃及推動。
三、消防水源之整備、運用與消防車輛裝備器材規格之研擬及管理。
四、緊急救護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五、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運用管理及演訓之辦理。
六、消防常年訓練、特殊任務訓練等之規劃及推動。
七、消防人員在職之訓練、考試、國內外進修及研習。
八、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及教具之編撰。
九、其他有關搶救訓練事項。
第 7 條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報案與各種災害搶救之指揮、調度及管制聯繫。
二、各種災害統計與災情之彙整、通報、陳報、檢討及分析。
三、救災資通訊系統需求之規劃及執行。
四、各種消防勤業務之規劃及考核。
五、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六、消防人員紀律維護、申訴及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事項之處理。
七、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法律爭議案件協助之辦理。
八、隊務會報及年度業務檢討會等議事之管理。
九、重要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究、考核、發展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救災救護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大隊人事事項。
第 9 條
政風室掌理本大隊政風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大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各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種災害搶救及人命救助事項之執行。
二、緊急救護勤務之執行。
三、各項火災預防事項之執行。
四、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可燃性高壓氣體及燃氣熱水器查察勤務之執行。
五、防災及防火宣導等勤務之執行。
六、救災資源調查及水源查察等勤務之執行。
七、救災救護車輛保養及維護之執行。
八、安全維護警戒勤務之執行。
九、各種災害搶救訓練等勤務之執行。
十、其他有關執行防救災及救護事項。
第 12 條
本大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