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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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第 3 條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