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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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指定建築蘊含碳排標示評定專業機構者,每件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