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建築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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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低碳建築標示或候選低碳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 3 條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餘不予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