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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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司法史料與歷史文物之研究、蒐集、典藏、保存及維護。
二、臺灣司法展示之主題設計、陳列製作、規劃執行及展示空間之管理維護。
三、臺灣司法之教育推廣、導覽服務及國內外館際合作。
四、其他有關臺灣司法文化業務之推動。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館務,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兼任;置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處理館務,由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任。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一人,策劃執行館務;科長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一人至五人,辦理本館事務。
前項人員自司法院或所屬機關編制內人員調用,或聘用之。
第 5 條
本館得因業務需要,依法聘用人員辦理館務。
第 6 條
司法院設司法博物館營運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就本館營運發展及其他相關事項提供意見。
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院長指派司法院副秘書長及相關廳處主管擔任。
二、由院長遴聘具有博物館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或專家擔任。
前項指派擔任之委員,任期隨職位進退;遴聘之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
委員會由司法院副秘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副秘書長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秘書長指定之人代理之。
依第二項遴聘之委員,得依相關法令規定支領出席費,並核實報支交通費。
第 7 條
本館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