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民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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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營運管理計畫之擬定。
二、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建築與環境之規劃及設計。
三、公共服務與公共關係之建立及維護。
四、教育與行銷推廣之規劃、研究及執行。
五、志工招募、導覽培訓、教育訓練與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研究典藏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物、藏品與數位資源之徵集、入藏、研究、修護及應用。
二、典藏庫與修復空間之規劃、維護及管理。
三、展示內容與設備之策劃、設置、維護及管理。
四、臺灣原住民族、南島語族與世界其他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之規劃。
五、出版品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其他有關研究典藏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環境管理及安全維護。
二、本處施政計畫及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及法制。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