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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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發射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探空火箭每件新臺幣二萬二千元,入軌火箭每件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第 3 條
太空載具依太空發展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第 4 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
第 5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審查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6 條
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登錄後經主管機關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者,原繳納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